自用宅未設籍 售出也課奢侈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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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不僅實質要符合連形式也要符合,不然還是要被課稅滴….

自用宅未設籍 售出也課奢侈稅

2012/08/14

【聯合報/記者林政忠/台北報導】「奢侈稅」上路1年多,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出售「自用住宅」,就可免課奢侈稅。國稅局昨天表示,民眾售屋,必須符合自住、無出租、無營業、遷入戶籍等4項條件,才不用繳納奢侈稅。
國稅局官員表示,最近發現數起奢侈稅案例,民眾出售購買不到2年的自用住宅,卻忘了遷入戶籍,最後必須多繳奢侈稅。

據指出,台商甲君民國99年11月在台南市購屋,名下只有這筆房產,且沒有營業或出租,但因往返大陸,甲君未設籍台南;他去年賣掉台南房子,因未設籍,最後遭國稅局通知課徵奢侈稅。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,最近接到許多詢問電話,民眾通常知道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要符合自住、無出租或營業等條件,才不用繳納奢侈稅,但許多人經常忽略必須在售屋前遷入戶籍。
官員表示,包括奢侈稅和土地稅法,戶籍登記都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「法定形式要件」,即使事後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,仍無法排除課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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